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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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步骤、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以下是根据搜索结果得出的一些主要内容:

总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该法的目的和原则。该法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国家级别的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各类规划(如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这些篇章或说明应详细列出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则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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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纳或者不***纳的说明。

监督机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纳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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