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简要梳理:
1.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定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第三条)。
2.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鼓励、支持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
3.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第五条)。
4.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六条)。
5.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七条)。
6.各级人民***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8.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9.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10.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第十一条)。
11.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1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三条)。
13.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四条)。
14.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五条)。
1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六条)。
16.产品应当***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第十七条)。
17.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八条)。
18.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九条)。
19.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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